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如何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复函
辽地税行函[1999]25号颁布时间:1999-05-06
1999年5月6日 辽地税行函[1999]25号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
你市鞍地税财行请字(00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
关于对各种宗教活动场所(主要包括寺庙、宫观、教堂、清真等等,下同)的建
设投资如何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旅游区内的宗教活动
场所建设投资,可比照"旅游区内的风景区的保护"税目执行零税率,对非旅游区内宗
教活动场所的建设投资,均应按照15%的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