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取消娱乐场所收费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沈地税流[1999]290号颁布时间:1999-11-24
1999年11月24日 沈地税流[1999]290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娱乐场所收费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辽政发[1999]33号)文件精神,结合《沈阳市饮食娱乐业"以票管税"征管办
法》(沈地税征[1999]1号)及《关于沈阳市饮食娱乐业综合征收率和种类划
定问题的通知》(沈地税所[1998]332号)有关规定,现将沈阳市饮食娱乐
业的综合征收率和种类划定问题调整如下:
一、企业种类的划定及综合征收率的确定
沈阳市饮食娱乐业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种。
(一)甲种为不兼营任何娱乐项目的饮食业(包括不含任何娱乐设施的洗浴、桑
拿);
甲种综合征收率为8%,其中:
1.营业税为5%;
2.城市维护建设税为0.35%;
3.企业所得税为1.5%(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
4.个人所得税为0.95%,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2.45%;
5.教育费附加为0.2%(含地方教育费〕。
(二)乙种为主营饮食业,但在餐饮包房内没有KTV等娱乐项目(不论对娱乐
项目是否单独计算、分别核算)的服务场所及设有KTV、影视欣赏等服务项目的洗浴
休闲场所(不包括甲种中不含任何娱乐设施的洗浴、桑拿);
乙种综合征收率为10%,其中:
1.营业税为5.9%;
2.城市维护建设税为0.413%;
3.企业所得税为1.6%(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
4.个人所得税为0.951%,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
2.551%;
5.教育费附加为0.236%(含地方教育费)。
6.文化事业建设费为0.9%。
(三)丙种为台球、蹦极、快艇、嬉水、公园内儿童游艺项目、棋牌室及兼营饮
食业和除乙种、丁种、戊种以外的其他娱乐项目;
丙种综合征收率为15%,其中:
1.营业税为8.5%;
2.城市维护建设税为0.595%:
3.企业所得税为2.3%(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
4.个人所得税为1.165%,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
3.465% ;
5.教育费附加为0.34%(含地方教育费);
6.文化事业建设费为2.1%。
(四)丁种为夜总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练歌房、射击、射箭、飞
镖、卡丁车(赛车)、音乐茶座(包括清吧、陶吧、酒吧、琴吧、氧吧、影吧等)及
兼营饮食业;
丁种综合征收率为18%,其中:
1.营业税为11.2%;
2.城市维护建设税为0.785%;
3.企业所得税为2.3%(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
4.个人所得税为1.165%,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
3.465%;
5.教育费附加为0.45%(含地方教育费);
6.文化事业建设费为2.1%。
(五)戊种为含有电子游戏机、高尔夫球、跑马、狩猎娱乐项目的场所及兼营饮
食业。
戊种综合征收率为23%,其中:
1.营业税为14.7%;
2.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03%;
3.企业所得税为3.2%(不包括个体工商业户);
4.个人所得税为1.38%,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4.58%;
5.教育费附加为0.59%(含地方教育费);
6.文化事业建设费为2.1%。
二、按照经营规模,划分为四个类型:
(一)第一类,年营业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按实际营业额依
据相应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包括使用《辽宁省沈阳市饮食娱乐业定额专用发票》(以
下简称"定额发票")的营业额和未开据"定额发票"的营业额]。
(二)第二类,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足400万元的,
按使用"定额发票"的营业额加计15%-25%后的营业额依据相应的征收率计算纳
税。
(三)第三类,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足200万元,按使用
“定额发票”的营业额加计20%-35%后的营业额依据相应的征收率计算纳税。
(四)第四类,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下及快餐、小吃、台球社、游戏厅、公园内
儿童游艺项目、蹦极、快艇、嬉水等用票量较少的,按使用"定额发票"的营业额依据
相应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同时对不开具"定额发票"部分的营业额采用定期定额办法征
税,具体办法由各基层局自定。
三、其他问题
(一)涉外娱乐企业的营业税税率按辽政发[1999]33号文件规定执行,
可使用"定额发票",查实征收税款。
(二)本通知下发前,税款已按原规定综合征收率(或税率)征收的,不再补征;
未征收的,从1999年12月1日起按本通知执行。
(三)原沈地税所[1998]332号文件中有关企业种类及征收率的规定相应废
止。
附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娱乐场所收费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1999年10月11日 辽政发[1999]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