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1999]35号颁布时间:1999-06-15
1999年6月15日 辽地税发[1999]3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5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政策作如下说明:
一、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计税扣除标准,待省局调查测算,报经
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发文通知。扣除标准未确定之前,继续执行辽地税个[1998]
378号文件有关规定。
二、关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保费而取得的无赔款奖励收入,应按此文件规定,
按照“其他所得”完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省局关于对保险公司支持驾驶员的“无
赔款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辽地税函[1999]19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9日 国
税发[1999]5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