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地方税收征管规定的通知
辽地税个[1999]302号颁布时间:1999-12-01
1999年12月1日 辽地税个[1999]30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征管改革的深入,我省道路运输行业经营方式呈多样化,
为切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地方税收征管工
作,公平税负,堵塞漏洞,促进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公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对企
事业单位运输车辆进行承包承租经营的,按税法规定,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营业性运输所取得的收入依法缴纳上
述各项税费。
二、征收方式:
1.符合下列条件的营运车辆,一律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定期定额征收营
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营运车辆名义挂靠企事业单位,但是车辆在企业会计帐簿上不体现为固定
资产,经营成果不归企业所有,司机、装卸工人不是在籍职工,不领取工资、奖金,
运输车辆的养路费、车辆维修、油料消耗等费用不计入企业成本,实际车辆产权为个
人所有,运输收入归个人。
(2)专门从事道路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
2.对于企事业单位内部实行单车承包经营和承祖经营并且上缴一定额度的承包
经营费或租赁费后,其经营成果归承包租赁者个人的,对承包租赁者个人一律按承包
经营、承租经营支营收入和所得定期定额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
三、统一全省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
为平衡全省道路运输业的税收负担,全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从事道路
货运行业经营活动的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其中:营业税3%、城建税0.2
1%,教育费附加0.09%,个人所得税附征率4.7%),全省个体工商户和承
包承租经营者从事道路客运行业经营活动的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为9%,个人所得税
附征率为5.7%)。各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向上浮动,也可按货车吨位和客车
座位划分若干等级,但最低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确定的地方税收综合征收率。
农用车辆按经营月份征收税款。
四、税款征收管理
目前,道路运输业税款征收方式不尽相同,全省暂不做统一规定。各市可由地税
机关自己征收,共同进行税收征管,税款单独开据完税凭证。各市要集中一段时间对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进行一次清理,通过各种形式,掌握车辆类型、数量、吨位及车辆
的实际用途和产权等,摸清车辆底数和经营状况、建立管理档案,制定运输车辆的管
理办法,在有条件的市逐步实现微机档案管理。
五、搞好税法宣传。
各市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同时,要结合本进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制定各项征管措
施,利用广播、报纸进行宣传,也可在主要的客货运市场进行税法宣传,使纳税人了
解征税标准及缴税方法,提高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纳税意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