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阜新市阜锦开关厂将财政退回税款转增个人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个[1999]258号颁布时间:1999-10-13
1999年10月13日 辽地税个[1999]258号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阜新市阜锦开关厂将财政退回税款转增个人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请示》(阜地税个[1999]1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阜锦开关厂原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在转制为私营企业过程中,将财政所退税款形
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为个人实收资本,其实质为企业将资本公积金向个人作了分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
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289号)精神,该企业个人取得的
转增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