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辽财税字[1999]491号颁布时间:1999-09-22
1999年9月22日 辽财税字[1999]491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沈阳、大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
税的通知(1999年4月17日财税字[1999]3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