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省政府近年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开展检查的通知
辽价发[2000]60号颁布时间:2000-06-26
2000年6月26日 辽价发[2000]60号
签发人:王剑凯 金国生
各市物价局、监察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落实省政府重新公布的国家和省批准取消的90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工
作,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制止乱收费行为,加大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力度,促进
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省物价局、省监察厅决定,在
全省范围开展一次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和时限
(一)检查的重点是:国家和省批准取消的903项收费项目是否按规定停止收费;
是否存在变相收费行为;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和自立项目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二)检查的时限是:1998年5月以来发生的继续收取国家和省批准取消的收
费方面的价格违法问题。
二、检查的方法和分工
(一)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自查时间从7月1日至7月
10日。
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安排部署本单位、本系统的自查工作及自查情况的统一汇总,并于
自查结束后将情况分别报送省物价局、监察厅;各市物价部门负责省政府公布取消的
903项收费中第五十八项和第五十九项取消项目的自查情况汇总,并于7月15日
前报省物价局。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检查时间从7月20日开始至8月20日
结束。
(二)这次重点检查采取统一组织、上下联动、下查一级的方法进行。省物价局、
省监察厅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省直各有关部门和14个市的收费部门进行重点检查。
各市负责对所属县、区收费部门进行重点检查。
三、几点要求
(一)这次开展对取消收费项目的检查,各地应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并有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要周密安排部署,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务必抓好、抓实、
抓出实效,严禁走过场。
(二)各市物价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共同组成检查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对
本地区取消的收费项目逐项清理检查,不留死角。重点检查面要达到100%。
(三)这次检查依照谁检查、谁处罚、谁收缴的原则。省直部门和各市收费部门
的价格违法金额由省物价部门负责处理收缴。各市所属县、区收费部门的价格违法金
额,由市物价部门负责处理收缴。
(四)对在重点检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除按规定没收违法金额
外,还要视其情节及后果,由监察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同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五)各地要按照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文件格式》(特急计价检[1998]
616号)的要求,认真制作价格监督检查文书,依据法定程序和处理权限,依法检
查处理。
(六)各级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遵
守检查纪律,自觉维护物价检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七)检查结束后,请各市务于8月25日前将书面总结和“取消收费项目检查
情况汇总表”及典型案例5件(典型案例填报表)上报省物价局(省物价检查所)、
省监察厅。
附件:1、国家、省取消收费项目执行情况自查表(略)
2、取消收费项目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3、典型案例填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