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沈地税流[1999]250号颁布时间:1999-11-01

     1999年11月1日 沈地税流[1999]250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 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辽财税字[1999]491号)转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 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9年9月22日 辽财税字[1999] 491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