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沈地税流[1999]250号颁布时间:1999-11-01
1999年11月1日 沈地税流[1999]250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
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辽财税字[1999]491号)转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
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9年9月22日 辽财税字[1999]
49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