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民集资建房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沈地税流[1999]235号颁布时间:1999-10-21
1999年10月21日 沈地税流[1999]235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为改善农民居住条件,节省农民建房用地,对农民集资建房可免征营业税。界定
标准为:
一、农民集资建房占用的土地,必须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所属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权属仍归集体所有。
二、经市或县(市)、区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允许农民集资建房。
三、采取预收集资款的方式,集资对象必须是本村村民。
四、集资建设的农民住宅,销售对象必须是本村村民集资者且销售价格不高于工
程成本价。
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情况要征收营业税。
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