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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流[1995]199号颁布时间:1995-10-17

     1995年10月17日 辽地税流[1995]199号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鞍地税一[1995]第150号《关于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征收营 业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企业主管部 门向其下属各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属于有偿提供服务的行为,应按 “服务业”税目就其收取管理费的全额,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此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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