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流[1999]189号颁布时间:1999-08-10
1999年8月10日 沈地税流[1999]189号
各分局,机关报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征税问题
沈阳市物价部门收取的价格调节基金,与财税字[1997]5号文件规定的免
税名单中第18项“副食品风险基金”本质相同,应暂缓对其征收营业税。
对代物价部门收取价格调节基金单位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对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的规定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
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含义是:(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人
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2)提供教育劳务后必须发给学员国家承认的学
历证明。符合此两层含义的教育劳务才能免征营业税。
2.对学校收取的学生借读费证税问题。经请示省局后决定,可暂不征收营业税。
3.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征税问题。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不直接提供教育劳务,而
是作为行政部门收取一定的费用。因此,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对行政事业单位
收费征税的办法处理。
三、对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征税问题
根据省地税局《关于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辽地
税流[1995]199号)规定,结合沈阳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
98年1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主管部门向其下属各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收取管理
费的行为,按“服务业”税目就其收取管理费的全额征收营业税。在1998年1月1
日以前发生的行为,已征税的不退,未征税的不补。
四、关于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等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税函[1997]186号文件精神,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
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各种构件、建筑材料(包括铝合金门窗等)在移送使
用时征收增值税。同时,对其建筑安装业务按工程承包额征收营业税,不能扣除原材
料。
沈阳凯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城子)和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东陵)均
是建安企业(有建安企业资质等级证),对其安装及装饰业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其他同类企业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五、金融企业隐性销售不动产征税问题
金融企业贷款到期后,接受贷款的企业无力归还贷款而将一些不动产作价抵顶本
金及利息。金融企业取得不动产的产权后不入帐而直接销售。对金融企业的此种行为
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5年10月17日 辽地税流[1995]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