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改申报税款缴纳期限的通知

沈国税发[1999]41号颁布时间:1999-03-22

1999年3月22日 沈国税发[1999]41号 各分局,县(市)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市局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我市缴 纳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改为每月10日前。为适应这一纳税期限的更改, 现通知如下: 一、从4月1日起各基层局可以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滞纳金计算仍按原规定 执行。从10月1日起改按新规定计算征收滞纳金,市局将同时考核。 二、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 暂行条例》及沈国税征字(1998)78号文件的规定,其计划或上年年应纳税额 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每5日纳税一次;计划或上年年应纳税 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每10日纳税一次,分 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至10日内进行申报 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三、纳税期限更改后,欠税及滞纳金的计算日期以每月10日为届满日期(遇法 定节、假日顺延)。催缴日期改为每月13日前下发《催缴税款通知书》。市局受理 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日期改为每月8日前。   四、其他有关的税收征管制度,如有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