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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流[1999]92号颁布时间:1999-04-30

     1999年4月30日 沈地税流[1999]92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 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流[1999]9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 如下规定: 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 委托方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和“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对拍卖行向委 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附件: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9日 辽地税流[1999]9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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