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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厢式货车营运证照使用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

沈政办发[1998]25号颁布时间:1998-12-17

     1998年12月17日 沈政办发[1998]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市货物运输市场的管理,使之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现就对全 市厢式货车营运证照使用实行公开拍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运用经济手段调控运输市场和运力发展必要性的认识 多年来,营运证照的办理一直实行单纯的行政审批程序,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 展,这一审批办法透明度低、弊端多的矛盾不断显现出来。特别是近年来,由于我市 运力增长较快,营运货车每年都以4000台左右的速度递增,其中厢式货车目前已 有1200台从事营运,还有2000台车辆提出营运申请。这种过热过快的运力投 资行为,如不加以正确的引导和合理的调控,势必造成运力的盲目增长、新的运能浪 费。所以,摒弃过去证照办理上的行政审批办法,寻求一种社会接受的经济调控手段, 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是培育发展运输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各部 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运用有效的经济手段,对营运货车实行宏观调控是经济发展的 必然规律,对营运货车证照实行公开拍卖是促进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是维护市场稳 定、加强行业管理的客观要求,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认真做好 营运货车证照使用的拍卖试点工作。 二、积极推进营运货车证照使用的拍卖试点工作 (一)试点选择。我市"大二环"建成和市内道路的实行交通管制后,厢式货车以 其封闭、安全、灵便、卫生、经济适用等特点,呈较快发展势头。因此,选择厢式货 车营运证照实行公开拍卖,在货运系统搞有偿使用的试点。市交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我市运输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批拍卖的数量、价格、证照使用期限,依 据《拍卖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公开拍卖。每期标书期满后,如需继续购车经营,允 许按规定交费续标。 (二)竞买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和公民,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开 业条件者,均可参加竞买。中标后,按规定办理开业手续,即可参加营运。 1.申请竞买者,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与主持拍卖单位签订竞买协议书,交纳预 付金,井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条款。 2.中标者应在3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竞买协议书、预付金收据,一次性交齐 拍卖标的费用,领取有偿使用凭证。在6个月内,持有偿使用凭证办理购车、完税、 入籍、申领经营手续并投入营运。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各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标 书作废,有关费用不予退还。 3.证照拍卖所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主要用于我市货运场站建设 和厢式货车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 (三)原有营运厢式货车的处理。 1.业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从事营运的厢式货车,此次不参加拍卖,其经营 资格继续有效,但需在拍卖会结束后3个月内,按标的价的1/3交纳标费;逾期不 交纳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2.在拍卖会之前,未办手续、自行营运的厢式货车,允许参加此次拍卖。中标 后,按拍卖成交标的价交纳标费,承认其经营资格,补充办理相应手续,享受同等待 遇。 3.上述两类车辆在取得经营资格后,按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必要的改色、更 新标识等技术性改造。 三、加强厢式货车运输工作的管理 (一)市交通局要根据我市运输市场对厢式货车的需求,适时提出厢式货车资源 配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全社会公开拍卖。 (二)今后营业性厢式货车的购置,必须参加拍卖审批,持中标文书办理车辆牌 照和相关手续。取得经营资格的厢式货车,要统一标载、统一车型、统一标识,逐步 实行交通牌照专用号段管理。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将其纳入行业管理轨道,实行公 司化、法人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三)标书每期为8年,期满允许续标。续标费用按是否有新一轮拍卖,分别以 新标的价或上一期标的价的50%交费。标书归企业所有,允许经营者在有效期内, 将标书随车在法人企业间进行资格转让。提前更新淘汰、报废的厢式货车,不得在本 市转卖,否则,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运输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资格。 (四)市交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总结厢式货车营运证照实行公开拍卖试点工 作的经验,改进不足,不断完善试点工作。在条件成熟时,适时提出对所有营运货车 按市场需求,按车型车况、按运输分工,采取经济手段分批进行运力宏观调控,对营 运证照进行公开拍卖的有效办法,确保我市货物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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