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村委会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各种补偿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的批复
辽地税所[1999]193号颁布时间:1999-08-02
1999年8月2日 辽地税所[1999]193号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村委会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各种补偿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请示》(辽市地税所[1999]1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村民委员会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法选举产生的群众自治组织,负责本
居住区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企业所得税条例
实施细则》规定中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
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村民委员会不经过国家有关部
门批准、登记。因此,在国家没有明确之前,对村委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对
个别村委会以企业、公司的名义(既是村委会、又是企业或公司)进行生产经营取得
的收入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