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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辽财税字[1999]492号颁布时间:1999-09-22

     1999年9月22日 辽财税字[1999]492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字[1999]220号)转发给你们。国债转贷项目,是指由国家计委、财政部统 一安排,并由省计委、省财政厅共同下达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办理免税时,应提 供省计委、省财政厅共同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 9年7月29日 财税字[1999]22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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