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食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所[2000]142号颁布时间:2000-07-26
2000年7月26日 辽国税所[2000]14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按规定
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须在其直属营业部分摊费用的,必须报市国税局批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2000年7
月21日 国税函[2000]52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