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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2000]70号颁布时间:2000-04-13

     2000年4月13日 辽国税一[2000]7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2000]3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省校办企业有关征退税问题通知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校办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清理。对符合校办条件的企业 以前年度所欠退税款,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收入情况分期退还企业;对不符 合校办企业条件者,按规定补缴应纳税款。同时,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 《辽宁省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情况表》(见附件一)。 二、对清理后符合校办企业条件者,欠退税情况填报《辽宁省校办企业增值 税核实情况表》(见附件二),于5月20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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