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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全省各无线寻呼(台)公司票据的通知

辽地税票[1999]111号颁布时间:1999-04-28

     1999年4月28日 辽地税票[1999]11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省地方税务局 已将辽宁省无线寻呼业收款票据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统一管理。;除此之外,其它 单位自办的无线寻呼业务的收款票据尚未规范,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统一全省的无线寻呼行业的票据。请各市地税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结合发票 清理检查工作,对全省无线寻呼业票据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整顿。具体内容如下:   一、各市地税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对本地区无线寻呼企业进行清理登记, 对所用收款票据进行检查。对使用非无线寻呼行业专用发票的作法,予以纠正。 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进行缴销。   二、从1999年6月31日起全省无线寻呼企业一律使用“辽宁省无线寻 呼收款专用发票”,套印地方税务统一发票监制章。冠有企业名头的自印发票由 各企业提出申请,报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各市地税局报省局备案。   三、辽宁省无线寻呼业收款专用发票的印制实行半年计划管理,各市无线寻 呼企业的发票用量需报送所在市地方税务局,经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组织印 制。微机发票由省局指定的微机发票定点厂印制。   四、省内凡开展无线寻呼业务的(台)公司,都须在所在地市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税务登记,并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审批、领用发票的程序,购领和使用无 线寻呼业专用发票。   五、纳入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辽宁省无线寻呼业收款专用发票,是唯一合法 报销凭证。今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用票单位使用其它票据作为报 销凭证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无线寻呼收款专用发票的印、领、存、用情况进行检 查。被检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隐瞒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依法处理。   七、为了维护发票的功能和严肃性,各无线寻呼公司在收取款项时,必须提 供相应的发票,实行专票专用的原则,严禁不同种发票交叉使用和不按规定开具 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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