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规范全省电信业经营性收款票据的通知
辽地税票[1999]291号颁布时间:1999-11-22
1999年11月22日 辽地税票[1999]29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省局于1999年5月5日下发了《关
于全省电信业收款票据纳入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辽发税发[1999]
24号)。为了落实此文件精神,统一规范全省电信业专用发票,满足全省电信业的
业务需求,省地税局同意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全省电信企业申请使用电信业专用发票
的函》(辽邮[1999]700号)的意见,并就全省电信业经营性收款票据的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从2000年1月1日起全省电信业在开展电信业务中全部使用《辽宁省
XX局电信业专用发票》。《辽宁省XX局电信业专用发票》共分六种,票面分别
标有“辽宁电信发票1”至“辽宁电信发票5”及《辽宁省XX局电信业专用特约委
托收款专用发票》,它们的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方法见附件2。《辽宁省XX局民
信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是冠有企业名头的发票,只限于全省电信
企业在开展电信业务中使用。
二、 《专用发票》由所在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下达印制通知书,套印地方税
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并由指定的各市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微机打印发票到省局指定
的微机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
三、 《专用发票》的印制实行季度计划管理。各市电信局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
月末前,将下一季度全市的用票计划报所在地市地方税务局。
四、 凡申请领购电信业《专用发票》的各市电信局,须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
理税务登记及发票购领簿,凭发票购领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购领发票。
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电信业专用发票的审批、印制、发售、管理、检查。
五、 鉴于省内县电信局收费软件个性工作量大,采用分步实施的办法。县电信
局以下单位从2000年1月1日起在开展“辽宁电信发票1”相关业务时可启用
“辽宁电信发票2”手工开据《专用发票》。2000年7月1日起启用微机打印开
据《专用发票》“辽宁电信发票1”。具备条件的县电信局可提前启用微机开据《专
用发票》。
六、 银行、邮政储蓄等单位为电信部门代收电信费用所使用的票据,从200
0年1月1日起纳入地方税务发票统一管理,套印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此类发
票的管理办法依照本文第二、三、四条款执行。
七、 原全省电信业收款收据和旧版收据和旧版发票从2000年1月1日起停
止使用。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在原收据和旧版发票使用期限截止后,对各市电信局的存
量发票进行清理、登记、收缴,并按发票管理规定的程序予以销毁。
八、 以前执行的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