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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辽国税—[2000]92号颁布时间:2000-05-12

     2000年5月12日 辽国税—[2000]9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辽宁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管理(试行)办法   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各级税务机关对增值税防 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应由市级以上税务机 关依照有关规定确认。凡经确认的服务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确认的服务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经有关部门核准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自有资金形成 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备的 设施,能独立承担防伪税控相关技术服务。   2、 必须有严格的企业管理制度,对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具有完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保证专用设备的安全。   3、 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对专用设备的收、发、存实行专人管理,独立核 算。   4、 具有与本地防伪税控系统实际推行任务相适应的计算机专业人员,并经过培 训后熟练掌握防伪税控系统维修维护相关业务。   5、 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的其它相关条件。   第三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须向市级税务机关流转税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报送有关资料,经实地审核后,报市级主管领导签批,确认为服务单位,并报省局流 转税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服务单位必须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 按国家有关规定经销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2、 按当地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分期分批组织企业培训。   3、 负责企业专用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及系统相关服务。   4、 与企业签定服务合同,对防伪税控系统的维修、维护等相关服务进行承诺, 并严格履行承诺。   5、 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系统运行及各项服务有关情况。   第五条 税务机关对服务单位应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能:   1、 税务机关要与服务单位签定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协议,对服务单位的各项服务 提出明确要求,服务单位对各项服务要做出承诺 。   2、 税务机关依据协议及服务单位职位职责对服务单位各项服务进行全面监督管 理,保证防伪税控系统正常运行。   3、 对服务单位经销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进行监督管理,企业所需通用设备由 企业自行购买,不得指定产品品牌和销货单位,不得违反现行规定强买强卖和乱收费。 违反者,必须追究责任。   4、 服务单位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履行服务职责,税务机关对其实行限期整改; 对超过整改期限,仍未达到税务机关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即取消其服务资格。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 定具体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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