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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9]124号颁布时间:1999-07-16

     1999年7月16日 辽国税一[1999]12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19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认真 贯彻执行。 一、县(市)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审核确定国有粮食购销企 业免税资格。审核确定的企业名单要上报省国税局备案。 二、经审核确定具有免税资格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 税粮时,必须使用加盖"辽宁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专用章"的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有加盖"辽宁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专用章"的销 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该发票应视同增值税专用 发票,其发售、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现行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辽宁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专用章"由省局统一规格、样式(见附件3),各 市国家税务局刻制,使用时由主管国税机关在对确认的免税企业发售发票时加盖在发 票右下角。 附件:1.《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2.审核确认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统计表 3.专用章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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