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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辽财税字[2000]13号颁布时间:2000-01-10

     2000年1月10日 辽财税字[2000]13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鼓励、支持发展高科技和技术创新,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 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有关审批事 宜按《辽宁省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办理。即省属以上(含省属)单位(企 业),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市属以下(含市属)单位(企业)需报经市地 方税务局审批。   二、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地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 内、外资税收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联系,由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呈报国家税务总局 批准。   三、 境内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向其他企业 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按我省现行营业税减免审批权限、程序的规定由涉 外管理部门办理。   四、 企业等社会力量,在发生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的当年不能按财税字 [1999]273号文件第三条(一)款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当年和以后年 度税务机关均不再受理申报抵扣事宜。   五、 根据省委、省政府辽委发[1999]17号文件第二条第5示之规 定,中央直属科研机构,省、地(市)、县所属科研机构,自科研机构转制当年 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   六、 对个体工商户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实行建帐核算、查实征收的,免征营业税,相应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务局;实行定期定额核定税定额中的营业税, 相应提高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计算附征的个人所得税。   七、 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 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定,实行建帐核算、 查实征收的,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行定期定额 核定税额的,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抵扣核定个人所得税定额的计税所得额。当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八、 个人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 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 当年度各项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中逐项抵扣,当年度各项应纳个人所得税 计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九、 兼营的软件开发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的职工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具体扣除办法另行制定。   十、 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所持的技术转 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是1999年10月1日以后签订的技术转让,技 术开发书面合同。对虽然在1999年10月10日以前签订的合同,但合同中 规定付款期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的,也可享受此项政策。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 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前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11月10日 财税字 [1999]27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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