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重点扶持和壮大企业集团意见的通知
沈地税综[1998]228号颁布时间:1998-09-09
1998年9月9日 沈地税综[1998]228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市政府《批转中经贸委关于重点扶持和壮大企业集团意见的通知》(沈
政发[1998]9号)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通知》),并提出如下补充意
见,凡《通知》中与补充意见不一致的地方,均按补充意见执行。
一、《通知》第三部分第一条中“重点企业集团每年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占
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得少于1%,到本世纪末要到2%-3%以上。”与《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的规
定相抵触,不予执行。
二、《通知》第三部分第四条大型企业集团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
税率的技改项目,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害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中规定的零税率项目条件的技改项目,不是大型企业所有技改项目都实行零税率。
三、《通知》第六部分中“科研单位取得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和
技术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修正为: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收入不得免征营业税。
四、《通知》第十四部分中“被兼并方原发生的亏损,应确认亏损发生的时
间,属于政策可以弥补的,由兼并后企业的所得税弥补,弥补期不得超过5年。”
修正为:被兼并方原发生的亏损,应确认亏损发生的时间,属于政策可以弥补的,
由兼并后企业的所得(或称所得额)弥补,弥补期不得超过5年。
五、《通知》第二十一部分第二条中“被兼并方原累计亏损额,经市有关部
门批准,可由兼并方自兼并当年起,5年内用企业所得税抵补。”按本通知补充
意见第四条执行。
六、《通知》第二十一部分第二条中“对被兼并企业历年欠交的各项税收,
可在3至5年内享受挂帐免滞纳金的政策”修正为:被兼并企业历年欠交的各项
税收,兼并企业缴纳确有困难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报市地税局批准,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适当缓
征税款,适当延长缓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