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教育委员会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行[1998]275号颁布时间:1998-09-30
1998年9月30日 辽地税行[1998]27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分局、各市教育委员会、各市财政局:
教育费附加收入是教育事业专项资金的重要来源。但是,由于教育费附加是
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三税”的实际缴纳额附征的,在征管上受增值税、
消费税的牵制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征收工作常常出现被动局面和欠缴现象。为了
进一步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加大清欠力度,扭转征收工作中的被动局面,
现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辽地税行[1997]256号文件的要求,
对欠缴“三税”的纳税人,按其当期应纳“三税”的税额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
并及时组织入库,以确保教育费附加“属地受益”原则的实现,保证教育事业发
展的专项资金及时筹集到位。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清理欠缴教育费附加的工作力度,同级教育委员会
要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地税机关搞好清欠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对欠缴的教育费附
加要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课征滞纳金,加大地方税收执法力度,努
力做到应收尽收。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地税行[1998]96号文件精神,
认真做好教育费附加欠缴情况的普查工作,并积极与同级教育委员会沟通情况。
四、为了弥补教育费附加专项征收经费不足,调动基层税务机关的征收积极
性,市、县(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对全年实际入库的教育费附加超过上年的部分
(不含清理以前年度欠缴的教育费附加),按4%的比例提取专项征收经费;对
清理以前年度欠缴的教育费附加,按实际清理入库额的8%提取专项征收经费。
对全年实际入库额超上年和清欠的数据,以各级财政入库数为依据,在下年度2
月份以前从教育费附加收入中划转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各地地方税务机关、教育委员会和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通
知精神,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