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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特困职工、特困户实行优惠、照顾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沈地税综[1998]157号颁布时间:1998-07-01

     1998年7月1日 沈地税综[1998]157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印发〈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特困职工、特困户实行优 惠、照顾政策的规定〉的通知》(沈委办发[1998]15号)转发给你们。 对特困职工和特困户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凭《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金领取证》,从经营月份起,可免征营业税一年。但从事餐饮娱乐业的个体业户, 只免征定期定额部分的营业税,购领餐饮娱乐业专用发票部分照章征税。请依照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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