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供暖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沈地税综[1998]79号颁布时间:1998-04-28
1998年4月28日 沈地税综[1998]79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供暖工作意见的通知》(辽
政办发[1997]4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供暖单位收费率低于70%的,采取缓征税款的办法一事一议,暂不
征收1997年度的地方各税。具体操作办法是由供暖单位填报《延期缴纳税款
申请审批表》,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缓征期限按法定期限办。
二、对供暖单位已往年度陈欠税款应继续追征入库。
三、第二部分第二条需要给予适当扶持的供暖企业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申请照
顾单位,且需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市地税局批准。
四、适当扶持的范围指供暖企业的供暖业务,供暖企业经营的其他经营项目
和所属其他企业应按规定征税。
五、供暖企业应缴纳的印花税,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依法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