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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中小型企业产权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政发[1997]15号颁布时间:1997-11-18

     1997年11月18日 沈政发[1997]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开放活中小型企业,降低企业改制成本,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 伐,现就出售中小型企业产权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出售的范围及政策时限   (一)除国家明文规定不许出售的企业外,市和区、县(市)所属以及街道、 乡镇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均可出售。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998年底之前,首次出售,改制的企业 均可享受本通知的各项政策。   二、关于企业出售的办理程序   (一)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制定出售方案,报同级政府的国资局、(计) 经贸委、体改委备案。   (二)被出售的企业由沈阳产权交易中心及各区、县(市)分支机构安排上 市,并负责对购买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三)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确定交易底价。   (四)根据交易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及受让方。   (五)签订出售合同。   (六)报市经贸委、体改委或区、县(市)企业改革管理部门协调落实有关 政策。   (七)清算交割。   (八)在产权交易场所办理变更过户手续。   三、关于职工安置   (一)被出售企业职工自行调转的,工龄连续计算,不发安置费。   (二)被出售企业职工由出售方妥善安置的,安置费不发给个人,工龄连续 计算,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三)被出售企业职工自愿辞职,解除原有身份,可采取工龄买断办法,发 给安置费。   (四)购买方接收被出售企业职工,可在出售价格中冲减相应的安置费用, 对已接收的职工不得随意辞退。   (五)职工安置费标准为:   职工安置费=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K/本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龄×职工 个人工龄   其中:K为调整系数,取值范围为1≤K≤3。   (六)凡领取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   (七)国有企业出售,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混岗集体职工,可比照全民职 工安置办法和安置费标准处理。   (八)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被出售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可按1-1.5万 元的安置标准,从被出售企业的变现收益中一次性划拨给社会保险机构,由其负 责向离退休职工发放离退休金。也可划出相应的企业资产给购买方,冲减出售价 格,由其负责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和离退休金的发放。   四、关于资产的处理   (一)企业出售前,经有关部门批准,库存积压产品(商品)可削价处理; 逾期两年以上应收货款,可扣减50%,冲减资产,债权归购买方所有。   (二)被出售企业挂帐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和未弥补亏损,经审计后报有关部 门批准可从企业资产中冲减。   (三)被出售企业租赁使用的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购买方可采取重新租赁 的方式,继续维持租赁关系;国有企业净资产为零、负数或企业产权出售收益不 足以安置职工的,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一并出售时,房产收益的50%可用于安 置职工。   (四)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企业,可按“一元钱”的最低价出售或竞价出售。 但购买方必须有现金注入,同时要有资产抵押或财产担保。   五、关于土地资产问题   (一)国有企业出售,净资产为零、负数或企业产权出售收益不足以安置职 工的,比照破产企业的办法,土地出让金可由出售方用于安置职工。   (二)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并且由购买方整体接收企业职工的,以评估确认 地价后,土地出让金按《辽字省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辽土字[1 996]71号)中确定的标准可以下浮50%;土地未经评估的,土地出让金 按《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沈土发 [1994]67号)规定标准可以下浮50%。   (三)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的,租金按沈土发[1994]67号文件规定 标准的50%收取。   (四)以作价入股方式处置土地的,土地资产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3 0%界定为国家股股本金,由区、县(市)政府或市级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持有并 实施股权管理。   (五)购买方为国有企业或原企业内部全体职工的,在企业名称不变,不改 变原土地使用用途的前提下,暂不变更土地使用证,维持原用地缴费方式。   六、关于税收问题   (一)出售国有和集体企业,采用产权交易专用发票,对改制中发生的印花 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属地方 财政收入的可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退还的税费纳入企业产权出售收益。   (二)出售企业的产权收益仍不足以支付安置职工等费用,其不足部分可在 该企业出售后5年内由财政用上缴的地方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列收列支予以 抵补。   七、关于付款问题   允许购买方分期付款购买出售企业,其期限不得超过5年,欠付价款按银行 同期基准货款利率的50%计付利息,逾期不能付清的,由出售方收回企业产权, 购买方要赔偿出售方的损失。购买方在未付清价款之前,处置企业资产,须片得 出售方同意。   八、关于债务的处理   购买方以承担债务并接收全部职式方式购买企业的,被出售企业原欠银行贷 款的本息,经银行同意可计息挂帐两年;其他债务可与债权人商定还款计划,原 则上两年内不应强制清偿,也可与债权人协商,将债权转股权。   九、关于户籍管理   购买方一次性出资100万元以上的,购买者或其法定代表人若在我市落户, 可免收本人和一名直系亲属落户的城市增容费。   十、关于降低收费标准问题   (一)评估费。出售方须委托具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 证书》的评估机构,对土地、房产和其他资产一并评估,评估费按国家规定的标 准减半收取。   (二)房产更名过户只收取工本费,房产交易费按1%收取。   (三)工商注册按变更登记收费,土地登记费和土地出让手续费按标准减半 收取。   (四)产权转让成交手续费按成交额的0.5%收取。   十一、关于简化手续问题   企业出售工作由市经贸委、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与沈阳产权交易中心采取联 合办公的方式,实行“一站式”服务。各区、县(市)也可按有关程序组建产权 交易场所,作为沈阳产权交易中心会员单位,由负责企业改革的部门组织进行产 权交易,企业不得私下进行场外交易。   十二、其他问题   (一)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 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二)本通知下发后,此前市政府和各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 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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