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中小型企业产权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政发[1997]15号颁布时间:1997-11-18
1997年11月18日 沈政发[1997]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开放活中小型企业,降低企业改制成本,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
伐,现就出售中小型企业产权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出售的范围及政策时限
(一)除国家明文规定不许出售的企业外,市和区、县(市)所属以及街道、
乡镇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均可出售。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998年底之前,首次出售,改制的企业
均可享受本通知的各项政策。
二、关于企业出售的办理程序
(一)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制定出售方案,报同级政府的国资局、(计)
经贸委、体改委备案。
(二)被出售的企业由沈阳产权交易中心及各区、县(市)分支机构安排上
市,并负责对购买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三)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确定交易底价。
(四)根据交易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及受让方。
(五)签订出售合同。
(六)报市经贸委、体改委或区、县(市)企业改革管理部门协调落实有关
政策。
(七)清算交割。
(八)在产权交易场所办理变更过户手续。
三、关于职工安置
(一)被出售企业职工自行调转的,工龄连续计算,不发安置费。
(二)被出售企业职工由出售方妥善安置的,安置费不发给个人,工龄连续
计算,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三)被出售企业职工自愿辞职,解除原有身份,可采取工龄买断办法,发
给安置费。
(四)购买方接收被出售企业职工,可在出售价格中冲减相应的安置费用,
对已接收的职工不得随意辞退。
(五)职工安置费标准为:
职工安置费=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K/本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龄×职工
个人工龄
其中:K为调整系数,取值范围为1≤K≤3。
(六)凡领取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
(七)国有企业出售,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混岗集体职工,可比照全民职
工安置办法和安置费标准处理。
(八)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被出售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可按1-1.5万
元的安置标准,从被出售企业的变现收益中一次性划拨给社会保险机构,由其负
责向离退休职工发放离退休金。也可划出相应的企业资产给购买方,冲减出售价
格,由其负责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和离退休金的发放。
四、关于资产的处理
(一)企业出售前,经有关部门批准,库存积压产品(商品)可削价处理;
逾期两年以上应收货款,可扣减50%,冲减资产,债权归购买方所有。
(二)被出售企业挂帐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和未弥补亏损,经审计后报有关部
门批准可从企业资产中冲减。
(三)被出售企业租赁使用的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购买方可采取重新租赁
的方式,继续维持租赁关系;国有企业净资产为零、负数或企业产权出售收益不
足以安置职工的,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一并出售时,房产收益的50%可用于安
置职工。
(四)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企业,可按“一元钱”的最低价出售或竞价出售。
但购买方必须有现金注入,同时要有资产抵押或财产担保。
五、关于土地资产问题
(一)国有企业出售,净资产为零、负数或企业产权出售收益不足以安置职
工的,比照破产企业的办法,土地出让金可由出售方用于安置职工。
(二)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并且由购买方整体接收企业职工的,以评估确认
地价后,土地出让金按《辽字省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辽土字[1
996]71号)中确定的标准可以下浮50%;土地未经评估的,土地出让金
按《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和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沈土发
[1994]67号)规定标准可以下浮50%。
(三)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的,租金按沈土发[1994]67号文件规定
标准的50%收取。
(四)以作价入股方式处置土地的,土地资产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3
0%界定为国家股股本金,由区、县(市)政府或市级国有资产营运主体持有并
实施股权管理。
(五)购买方为国有企业或原企业内部全体职工的,在企业名称不变,不改
变原土地使用用途的前提下,暂不变更土地使用证,维持原用地缴费方式。
六、关于税收问题
(一)出售国有和集体企业,采用产权交易专用发票,对改制中发生的印花
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属地方
财政收入的可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退还的税费纳入企业产权出售收益。
(二)出售企业的产权收益仍不足以支付安置职工等费用,其不足部分可在
该企业出售后5年内由财政用上缴的地方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列收列支予以
抵补。
七、关于付款问题
允许购买方分期付款购买出售企业,其期限不得超过5年,欠付价款按银行
同期基准货款利率的50%计付利息,逾期不能付清的,由出售方收回企业产权,
购买方要赔偿出售方的损失。购买方在未付清价款之前,处置企业资产,须片得
出售方同意。
八、关于债务的处理
购买方以承担债务并接收全部职式方式购买企业的,被出售企业原欠银行贷
款的本息,经银行同意可计息挂帐两年;其他债务可与债权人商定还款计划,原
则上两年内不应强制清偿,也可与债权人协商,将债权转股权。
九、关于户籍管理
购买方一次性出资100万元以上的,购买者或其法定代表人若在我市落户,
可免收本人和一名直系亲属落户的城市增容费。
十、关于降低收费标准问题
(一)评估费。出售方须委托具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
证书》的评估机构,对土地、房产和其他资产一并评估,评估费按国家规定的标
准减半收取。
(二)房产更名过户只收取工本费,房产交易费按1%收取。
(三)工商注册按变更登记收费,土地登记费和土地出让手续费按标准减半
收取。
(四)产权转让成交手续费按成交额的0.5%收取。
十一、关于简化手续问题
企业出售工作由市经贸委、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与沈阳产权交易中心采取联
合办公的方式,实行“一站式”服务。各区、县(市)也可按有关程序组建产权
交易场所,作为沈阳产权交易中心会员单位,由负责企业改革的部门组织进行产
权交易,企业不得私下进行场外交易。
十二、其他问题
(一)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
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二)本通知下发后,此前市政府和各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
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本通知由市体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