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局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沈阳市卫生事业管理局 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沈政发[1996]31号文件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劳发[1998]7号颁布时间:1998-07-30
1998年7月30日 沈劳发[1998]7号
各区、县(市)劳动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局)、地方税务局、城市建设管理
局、卫生事业管理局、房产管理局:
现将《沈政发[1996]31号文件有关政策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政发[1996]31号文件有关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妥
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意见的通知〉》(沈政发[1996]31号)精神,增强
政策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使政府促进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落
到实处,全面推进我市再就业工程的实施,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沈政发
[1996]31号文件有关政策的实施细则。
一、鼓励失业、下岗职工参加转业转岗培训和进入市场求职
1.实行《富余职工就业优惠证》制度。沈阳市市属企业、“三资”企业;
各区、县(市)所属企业;中直、部队、外埠驻沈企业的下岗职工、破产企业待
安置人员、有劳动能力的特困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均可申领
《富余职工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
职工申领《优惠证》,须经本人申请,由企业统一办理。市属企业经主管局
审核批准后到市劳动局核准发证;区、县(市)属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
到所在区、县(市)劳动部门核准发证;“三资”企业和中直、部队、外埠驻沈
企业直接到市劳动局核准发证;特困职工需经基层工会、主管部门工会、市总工
会审核批准后,到市劳动局核准发证。
2.失业职工凭《失业证》,下岗职工凭《优惠证》,可免费参加转业转岗
培训,在各级劳动力市场可免费求职登记、免费推荐介绍就业。
二、鼓励失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
3.对失业、下岗职工首次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下同),凭本人《失
业证》或《优惠证》从开业之日起免收一年工商管理费,免收期满仍有困难的,
经上级工商行政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一年的待遇。
办理减免工商管理费程序:持《营业执照》和本人的《失业证》或《优惠
证》,到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温暖办办理减免手续。
4.在享受减免工商管理费期间可不承担各种公益性捐助任务和除登记注册
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
5.需窗改门的,房产部门免收查看费、验收费、审批手续费。
办理窗改门的程序:凭本人的《优惠证》或《失业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或《房屋租赁证》到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所申请办理初审手续;经鉴定所进
行房屋安全鉴定同意后,由房产行政管理所报市房产局房政处办理审批手续。
6.凡租用房产部门管理的房屋开办第三产业的,可凭本人的《优惠证》或
《失业证》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所办理协议租金优惠手续,祖金按同类地区最
低租金标准。
(1)非住宅房屋改变使用用途、联营、临时转租;住宅房屋改非住宅联营、
临时转租的月租金标准为:
特类地区、一类地区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三、四类地区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2)住宅房屋改非住宅自腾自营的租金标准为:
特类地区、一类地区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三、四类地区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7.凡从事房产中介的机构和个人,可以免费办理手续,并免当年收费。
8.需占道经营的,要按现行管理体制改造占道许可审批手续。城管部门对
持有《失业证》或《优惠证》者要予以优先办理,并在一年内减半征收占道费和
管理费。
办理占道许可审批手续程序:在一、二级马路(即“一环十线”)上占道的,
持本人《失业证》或《优惠证》到市交警支队领取占道许可审批表,经市城建局
审批同意,并办量审批手续;在三、四级马路上占道的,持上述证件,到所在区
城管委市容办领取占道许可审批表,并办理审批手续。
9.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凭《优惠证》或《失业证》卫生部门要优
先审批,减半收取《卫生许可证》初审费,并连续两年减半收取年审费。
《卫生许可证》审批程序:①办证者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特殊
规定的到市级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许可登记、资料初审,并填写《卫生许可证申
请书》;②从业人员在卫生防疫机构进行预防性卫生体检及有关卫生知识培训;
③主管卫生监督人员到经营现场进行卫生初审和监测;④体检、培训及各项监测
指标合格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防疫机构)终审发证。
10.凭《失业证》或《优惠证》进入市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可优先进
场,并在1年内免收管理费、卫生费等。
11.对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失业职工,失业保险部门可凭其《营业
执照》将其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余额,作为启动资金,一次性发给本人或就业单
位。
12.对赴境外就业的职工,其档案可由市劳动力市场代为保管并代办养老
保险。其原投保年限和投保金额累计计算。
三、鼓励创办劳服企业
13.凡新办的劳服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劳动部门认定并颁发《沈阳市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后,工商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社会审计中介组
织减半收取验资费用;卫生部门减半征收《卫生许可证》初审费;并享受减免所
得税优惠政策。
14.新办的劳服企业,凡当年安置失业人员、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
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比例计
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比例=[当年安置失业人员人数和下岗职工人数/(企业原从业人
员总数+当年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人数)]×100%
确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包括失业职工(凭《失业证》)、国有企业转换经
营机制的富余职工(凭《优惠证》)、企业安置的农转非人员(凭户口簿和公安
部门审批手续),机关事业单位精减机构的富余人员(凭有关证明)、两劳释解
人员(凭释放或解除教养证明)。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
企业凭上述材料及《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确认审核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证书》、《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名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富
余职工名册》、《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
15.劳服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再新安置失失人员、下岗职工占企业原从
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当年新安置比例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安置比例=(当年新安置失业和下岗职工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
×100%
办理减税除14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具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检审批表》。
四、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下岗职工
16.鼓励个体工商户招用失业、下岗职工。凡安排失业、下岗职工占从业
人员总数的50%以上的,凭《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名册》、《失业证》或
《优惠证》等有关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17.用人单位(“三资”企业除外)招工时,应优先招(聘)用专业对口、
身体条件适宜的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新建、扩建企业应不低于录用人数的30
%,其他企业应不低于录用人数的20%。
用人单位招收职工,必须将招工简章报市劳动力市场管委办审核,地处苏家
屯区、新城子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的用人单位招收职工,应将
招工简章报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力市场管委办(劳动服务公司)审核。外商投资
企业仍按市劳动局有关规定办理。市及有关区、县(市)劳动力市场管委办(劳
动服务公司)按照优先招用专业对口、身体条件适宜的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原
则,确定应招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比例。低于规定比例的,劳动部门不予办理招
工手续。
用人单位招(聘)用下岗职工,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各项手续。下岗
职工所欠缴的各种劳动保险费用由职工原单位负责按规定收缴。
18.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又录用人员的,凭市及区、县(市)
劳动力市场管委办(劳动服务公司)审核的招工简章,优先录用本单位符合招工
条件被裁减的人员,否则不予办理招工手续。
19.夫妻双方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夫妻双方不在同一
企业又同时下岗的,双方单位应通过协商,先安排一方上岗。安排一方上岗确有
困难的企业,可将名单报送企业所在地区、县(市)劳动部门做为重点安置对象,
免费推荐介绍,解决就业问题。
五、鼓励企业创办第三产业安置失业、下岗职工
20.凡兴办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中的
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
①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
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
二年免征所得税。
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
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③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
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④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
确定减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的企业,持《营业执照》及有关手续到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减免税手续。
六、规范外来劳动力使用管理,腾岗安置失业、下岗职工
21.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沈阳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市政府
[1997]11号令)和《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市政府[1998]
5号令)的规定,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外来劳动力使用管理。各用人单位使
用外来劳动力,必须严格按照市劳动局每年公布的允许和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行
业、工程(岗位)范围,向劳动部门申报计划,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外来劳动力。
要按规定为外来劳动力办理《就业证》和《就业卡》,证、卡合一方可在沈务工。
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和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使用的外来劳动
力要坚决予以清退,腾岗安置我市失业、下岗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