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市交通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8]362号颁布时间:1998-12-30
1998年12月30日 沈地税所[1998]362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为加强沈阳市交通运输业的税收管理,公平税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承包承租期限”及“出租车产权”界定问题
1.出租汽车公司将本公司汽车以承包租赁方式出租给个人,按照双方合同
约定,出租车产权转移给承包承租人,从合同期满之次日起,视为承包期结束。
2.出租汽车公司将本公司汽车以分期收款方式或一次性售给个人的,其出
租车产权一律视为个人所有。
二、关于出租汽车公司纳税问题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出
租汽车公司将出租车出租给个人的,在承包承租期内,出租汽车公司收取的租金,
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承包承租期满后,出租汽车公司收取的抵押金,未返
还承包或承租人的,其未返还部分,出租汽车公司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2.承包承租期结束后或出租车产权属个人所有挂靠到公司经营的,出租汽
车公司按照收取的管理费,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3.出租汽车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沈地税所
[1998]315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执
行。
三、关于个体出租车纳税问题
1.承包租赁期内的出租车,实行单车定额征收方式,即每台出租车承包、
承租人每月定额缴纳营业税150元,城建税10.50元(新城子区及四个县
7.50元)、教育费附加6元、个人所得税260元,合计426.50元
(新城子及四个县423.50元),由所属公司负责代收代缴;出租车司机或
承包承租人兼司机的,每月缴纳个人所得税50元,由准驾证审验单位代收代缴。
2.承所租赁期满出租车产权归个人所有或出租车产权原属个人所有挂靠到
公司运营的,一律按个体出租车管理,实行单车定额征收,即每台出租车每月定
额600元(新城子及四个县597元),其中个人所得税433.50元,营
业税150元,城建税10.50元(新城子区及四个县7.50元),教育费
附加6元,由区交通局客运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负责代收代缴。
四、关于个体货车征税问题
个体货车或车辆产权归个人所有挂靠到公司运营的,按载重吨位定额征税。
一吨及一吨以下车辆按一吨计算征收,税额100元。载重量超过一吨的,每增
加一吨,税额增加50元。尾数大于或等于半吨的,按一吨计算。税额比例是: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合计为40%;个人所得税为60%。个
体货车由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代缴,挂靠车辆由挂靠公司代收代
缴。
五、按照个体征管的客、货运输户,实行单车管理,发给《完税卡》,建立
车户籍档案,按单车开税票,即一车一卡,一车一档,一车一票。纳税人每月凭
完税证在《完税卡》上加盖完税章。
六、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