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税收征管办法
地税个[1998]71号颁布时间:1998-04-23
1998年4月23日沈 地税个[1998]71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的税收管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娱乐、服务业(包括歌舞厅、咖啡厅、酒吧、卡拉OK厅、
练歌房、餐饮娱乐业、桑拿浴、洗头房以及其他场所(提供临时服务取得报酬的
人员,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
人所得税,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临时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标准见附
表)
第四条 从事临时服务的人员取得的收入,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由市
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沈阳市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纳税证》。也可由其
从事服务的单位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办理。
第五条 临时服务人员每月1日至13日内,持证到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并在纳税证当月栏内粘贴完税标志。也可由其从事服务的娱乐、服务单位代收代
缴税款。地税机关可在对临时服务人员调查的基础上,对娱乐服务单位核定各类
临时服务人员人数和税额。核定方法可参考娱乐服务单位的包房数或按摩床位的
数量等因素。
第六条 娱乐、服务单位要做好如下工作
1、到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收)代缴证书和签定委托代收代缴个
人所得税协议书,并按月依照税务机关核定最低限额缴纳税款。一旦临时服务人
员超过最低限额,娱乐服务单位要对超过最低限额部分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
2、单位负责人在临时服务人员上岗前,要查验其纳税证。无证或未粘贴完
税标志的,不得允许其上岗服务。
3、在《临时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申报表》中按月逐日登记临时服
务人员完税情况,对未交纳税款的临时服务人员,要代收税款,同时必须在纳税
证月栏内贴当月完税标志。
4、娱乐、服务单位应于每月1日至13日内,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上月临时服务人员数量、收入情况,按税务机关核定的人数缴纳当月税款(购买
完税标志)。临时服务人员实有人数高于或低于核定人数20%的,娱乐、服务
单位应申请重新核定。
第七条 临时服务人员如不能连续提供劳务的,应持纳税证于歇业后3日内,
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歇业,税务机关收回其纳税证(保留一年)。临时服务人员
重新上岗的,可凭歇业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回纳税证。
第八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对违章的临时服务人员及代收代缴单位做如下处罚规定:
1、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
处300元罚款。
2、娱乐、服务业临时服务人员每偷逃1个月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缴
税款外,处以应纳税额的2倍罚款。
3、娱乐、服务业单位未履行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处1000元罚款。允
许无证、未纳税临时服务人员上岗的,每检查出1人次,处该单位500元罚款。
不如实提供临时服务人员人数,帮助其偷、逃税款的,处1000元以上200
0元以下罚款。
4、伪造完税标志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代收代缴单位按照代收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
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临时报务人员纳税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