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北贸绿色食品销售中心缴纳地方各税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7]133号颁布时间:1997-05-29

     1997年5月29日 沈地税所[1997]133号 和平、沈河分局:   根据市局《转发关于扶持和推进我市连锁商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沈地税所 [1996]390号)规定,现对沈阳北贸绿色食品销售中心及所属连锁分店 缴纳地方各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销售中心对下属各连锁分店实行“七统一”,即统一核算、统一经营 方针、统一店名标识、统一销售价格、统一服务规范、统一采购配送、统一广告 宣传,下属各分店属报帐单位,无法计算盈亏。因此,沈阳北贸绿色食品销售中 心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该中心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该销售中心由于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汇总缴纳,因此,其城建税和教育 费附加亦应由该中心汇缴。   三、其他地方各税按现行规定缴纳。   附件:企业名单(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