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意见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7]213号颁布时间:1997-08-29
1997年8月29日 沈地税所[1997]213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
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贫困县新办的企业,经县地税局批准,报市局备案,可减征或免征企
业所得税3年。
二、减征贫困县、乡(镇)企业应缴所得税款10%,用于企业负担的社会
性开支,具体办法按沈地税综[1997]119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