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场所中儿童游艺项目适用营业税税率及执行时间问题的函
沈地税流[1998]148号颁布时间:1998-06-29
1998年6月29日 沈地税流[1998]148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场所中儿童游艺
项目适用营业税税率变动较大。为方便各基层局税收征管工作,现将该问题明确
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至1996年12月31日止,对公园、动
(植)物园及其他场所中的儿童游艺项目,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税率
征收营业税;
二、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997年9月30日止,对公园、动
(植)物园及其他场所中的儿童游艺项目,按“娱乐业”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从1997年10月1日起,对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场所中的儿
童游艺项目,按“娱乐业”依10%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