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财税字[1997]22号颁布时间:1997-11-11
上一篇: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下一篇: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月租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