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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沈财税字[1997]22号颁布时间:1997-11-11

     1997年11月11日 沈财税字[1997]22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3号《关于对社会团体收 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1997]6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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