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流[1996]409号颁布时间:1996-12-25
1996年12月25日 沈地税流[1996]409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针对基层局在营业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
确如下:
1、军队系统所属出租车公司(队)运营收入征税问题。军队系统所属出租
车公司(队)运营收入,不分对内、对外,应一并计征营业税。
2、“桑拿浴”收入征税问题。“桑拿浴”收入应按“服务业——其它服务
业”5%税率计征营业税。
3、对人防工程工事使用费及房屋出租征税问题。按照平战结合的要求,人
防办出租人防工程取得的工事使用费收入,根据税法规定应按“服务业——租赁
业”计征营业税。
对国家房产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出租给居民及本单位职工居住的房屋取得
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对出租给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用于
办公或营业的房屋取得的收入,应征营业税。城乡居民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
规定征收营业税。
对网点办出租商业网点所取得的收入,也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
业税。
4、对宾馆、旅店向顾客收取宿费同时代收的人身保险费,由人寿保险公司
统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宾馆、旅店取得的保险费、手续费收入,应按规
定征收营业税。
5、经市教委批准且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私立学校,其收取的学杂费收入
可免征营业税。
6、关于儿童游艺项目征税问题。对公园、动(植物)园中的儿童游艺项目
(例如:北陵公园内的泰国乐园等),应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沈税一
字[1994]297号文件中营业税规定第2条相应废止。
以上规定中,第6条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