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沈地税行[1998]190号颁布时间:1998-07-27
1998年7月27日 沈地税行[1998]190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转发给
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在应税牲畜存出栏数量便于掌握的地区,可以委托村委会在应税牲畜收
购环节代征屠宰税,但要严格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签订代征协议,按协议规定执行,
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进行摊派和搭车收费。
2、市政府《关于加强牛羊屠宰、检疫、销售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下发,
有关区、县的牛羊定点屠宰场(厂)设置工作基本完成,鉴此,请有关基层局抓
住这一有利时机,因地制宜,采取切实可行的征管办法,做好牛羊屠宰的征收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