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地税财[1998]167号颁布时间:1998-06-15
1998年6月15日 沈地税财[1998]167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沈阳市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沈阳市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2、出租房屋纳税登记证(样式)(略)
沈阳市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地方税收政策法规,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
使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的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出租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或代管人将房屋转予他人使
用,收取报酬的行为。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商场、商店出租柜台、档口,视同为出租房屋。
第三条 凡座落在我市城中规划区以内的市、区和县城、建制镇(镇政府
所在地)、工矿区内,房产出租行为的税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出租房屋应依法纳税。
按税法规定出租房屋的单位应交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
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
个人出租房屋应交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
第五条 出租房屋的纳税义务人为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个人出租房屋后,
税务机关在无法找到出租人的情况下,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纳税通知书”
送达房屋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缴纳税款,如果承租人
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的,则视为出租人不在房屋所在地,应由承租人
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 计税依据
单位出租房屋,以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
实物收入及以其它形式扣抵的租金收入。
个人出租房屋,以当地地税机关核定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按出租房屋的建
筑面积,计算出租收入。
第七条 计税方法
应纳房产税=实际收取的租金×12%
应纳营业税=实际收取的租金×5%
(个人出租房屋每月租金不超过400元的,免征营业税)
(7%)(城市)
应纳城建税=应纳营业税× (5%)(县城、建制镇)
(1%)(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地区)
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营业税×(4%)
应纳印花税=房产租赁双方按租赁合同金额千分之一贴花,不足一元按一元
贴花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房屋占地面积×地段适用税额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依据是:纳税义务人的租金收入扣除缴纳的房产税、营
业税、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及教育费附加等后,每次收入不
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具体政策规定
一、单位出租房屋的具体政策规定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将房屋出租后,应在出租房屋发生之30日内
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领取并填写“出租房屋纳税登记证”缴纳房产税、营
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租赁双方缴纳印花税。
企业、事业单位、社团取得的租金收入并入单位经营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未取得租金收入的,
应由纳税人先按房产计税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待实际取得租金收入后,再按租
金收入计算应纳房产税,已缴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三)纳税单位将房屋出租,按出租收入计算的应纳房产税低于该房按房产
原值计算的应纳房产税的,按房产原值计算应纳房产税。
(四)对宾馆、旅店、招待所等单位将客房出租做为办公等用户的,凡超过
床费标准的,一律视为出租房屋,按租金征收房产税,未出租和未超过床位宿费
标准的部分,仍按房产原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五)转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在扣除支付给原出租方的租金后,计算征
收房产税,营业税征收不进行扣除。
(六)将免税房产出租的,一律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对于以房屋做为投资,进行联合经营、联办、投资入股、或其它名义
的联营,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按租凭关系,从租征收房产税。
1、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并有公证部门的签证。
2、甲方以房屋投资,必须依据财务制度的规定,将固定资产-房产转给联
合、联办、合资、合股的企业,按月计提折旧。
3、甲、乙双方必须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八)仓储单位的经营管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
税。否则,按出租收入从租征收房产税。
1、仓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中,须有工商部门核准的仓储业经营项目。
2、在仓储单位储存的货物,出、入库,保管等,均应由仓储单位负责管理。
3、仓储单位必须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仓储业收费标准收取仓储费。
(九)一些以铝合金、铁、木等材料建造的非活动性售货亭、电话亭、书报
亭的房产税征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屋面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在其中
生产、工作、居住或储存物资,即可认定为房屋。
2、造价每平方米超过200元,即可认定为应税房产。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可以征收房产税,如将上述亭子出租的,按租金收入征
收房产税。
二、个人出租房屋的具体政策规定
对个人出租或转租房屋实行评估征税的方法。即税务机关根据地区的繁华程
度,房屋的建造年代,新旧程度、结构等因素对个人出租或转租的房产的租金进
行评估,然后再对核定的租金课征房产税等地方税种。
(一)个人出租房屋必须在出租房屋发生之30日内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
报,领取并填报“出租房屋纳税登记证”。
(二)评估征税的计税方法
根据繁华程度将全市分为五个等级地区(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按照每级
地区规定的一定间距的每平方米租金额,各基层分局评定每户出租房屋年出租金
额后,计算核定租金及应纳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税款征收
纳税人用现金缴税的,每季度首月15日之前到所在地税机关缴纳。基层局
按应纳各税的合计填开“各税完税证”;入库时,用“汇总缴款书”分税种一税
一票入库;报解时,征收人用“各英完税证”报查联附“汇总缴款书”和每一联
到计会部门报解,税务机关在收取税金后,在纳税人所持的“个人出租房屋纳税
登记证”上加盖征收机关章。
纳税人以转帐形式缴税的,根据“个人出租房屋纳税登记证”上税务机关核
定的各项税款额,自行填写通用缴款书到所在开户银行交纳,然后纳税人持第一
联到所在地税机关在“个人出租房屋纳税登记证”上加盖征收机关章。
(四)个人将承租的房产部门的房产转手出租,在租金未调整前,按实际收
到的全部租金收入计算征收房产税。
如个人将承租的非方产部门的房产转手出租,扣除之前支付的房屋租金后,
计算征收房产税。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沈阳市个人出租房屋地段等级划分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