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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出租汽车中标凭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8]200号颁布时间:1998-07-29

     1998年7月29日 沈地税个[1998]200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加强出租汽车营 运证、照交易的税收征管,现就个人转让出租汽车中标凭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市个人将出租汽车中标凭证转让他人或出租汽车公司取得的收入, 均应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车主与公司签定合同期满,按协议规定,中标凭 证归承包或承租人的,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转让出租汽车中标凭证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方法是:卖出价与购入价之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征税。初 次转让时,政府现招标价格与原值的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次转出按照买、卖 价差征税。   三、个人转让出租汽车中标凭证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市交通局代收代 缴,由市地税局沈河分局统。一管理。转让方凭完税证办理过户更名手续,完税 证复印件进入车辆档案,税务机关按照代收税额总额付给代收代缴单位2%手续 费。   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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