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社会救济户和特困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税款征收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8]136号颁布时间:1998-06-11
1998年6月11日 沈地税个[1998]136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
府关于保障社会救济户和特困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补充规定》(沈委办发[19
95]2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社会救济户和特困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税款征收
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社会救济户和特困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
人民政府关于保障社会救济户和特困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补充规定》(沈委办发
[1995]21号)免征营业税。具体报批程序为:1、社会救济户和特困职
工提出申请,出具救济户和特困职工个人身份证、特困证或救济证、街道证明;
2、填报《个体工商户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基层局调查审核并审批后,报市局
个体处备案。
二、对社会救济户和特困职工免征营业税,仅限于独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并且实行每年审验。社会救济户和特困职工受雇于个体工商户的所得不得给予减
免营业税照顾。
三、对特困职工经营的公用电话亭免征代办服务费的营业税,其他税种按规
定征收。过去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