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装饰装修工程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行[1997]90号颁布时间:1997-04-18
1997年4月18日 辽地税行[1997]9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国税发[1996]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
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装饰装修工程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问
题明确如下: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界定
装饰装修工程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建筑安装工程。
新建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是指建设项目自开工至竣工决算完成之日起2年内
的装饰装修工程。
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自竣工决算完成
之日起2年后的装饰装修工程。
二、纳税义务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的规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投资者(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为投资方向
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适用税率
(一)新建项目装饰装修工程的适用税率与主体工程相同;
(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除适用零税率外,一律适用10
%的税率;
(三)恢复功能性维修工程投资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恢复功能性的维修
工程主要是指利用原材质或相近材质,对倒塌、损坏的墙体、门窗,透风漏雨的
房屋顶棚进行修缮以及对破损的上下水管道、暖气及门窗的更换或粉涮等工程;
(四)起征点。对装饰装修工程投资总额(包括设备投资)不足10万元的,
不征税;在10万元及其以上的,均应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计税依据
(一)新建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以实际完成投资额为计税依据;
(二)对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以工程实际完成投资总额
扣除家俱、用具、电视、音响等不需要安装的设备投资作为计税依据。
五、税款征收
(一)纳税申报。所有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投资的纳税人,应于使用项目年度
资金前持有关文件及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投资项目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
等税务事宜,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恢复功能性的维修工程应在开工之日前持有关资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有关认定手续;
(二)对有计划的按计划投资额预征,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发生的投资额清算,
多退少补:
(三)对无计划的,可按其工程预算或有关工程合同(或协议)中的投资额
预征,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发生的投资额清算,多退少补;
(四)对无工程预算或工程合同(或协议)的,工程完工后其实际发生额又
无帐可查的,可按当地同类装饰装修工程的标准从高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