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辽宁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辽地税票[1997]49号颁布时间:1997-03-11
1997年3月11日 辽地税票[1997]4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为了加强我省国际货物代理业发票的管理,根据省政府辽政发[1996]
34号《关于转发省外经贸厅<关于整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经营秩序意见>的
通知》精神,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1997年4月1日起启用《辽宁省国际货运
代理业专用发票》(票样附后),届时原使用的发票一律作废。现将有关规定通
知如下:
一、凡在辽宁省境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必须使用“辽宁省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是国际货物
运输代理企业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之间唯一合法的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凭证。
二、专用发票为微机(电脑)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黑色);第
二联发票联(棕色);第三联记帐凭证(黑色),用票单位必须用电脑打印专用
发票,手写无效。
三、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在辽宁省境内办理了工商登记,依法取得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经辽宁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审核批
准取得《辽宁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使用资格审批证明》(式样附后)
的企业,方能使用专用发票,没有取得上述任何一项批准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
及其分支机构、办事处(含外商),一律不得使用该专用发票。
四、凡需使用专用发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核
发的税务登记证和辽宁省国际货代协会核发的《辽宁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
发票使用资格审批证明》(向大连市地税局纳税的国际货代企业,可持辽宁省国
际货代协会或大连市国际货代协会核发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使用资格
审批证明),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购领专用发票,经所在地主管地方
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核发《发票购领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凭《发票购
领簿》核准的数量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购领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再
次购领专用发票时,须将已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交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无误后,方可购领新发票。
五、为了强化对辽宁省国际货运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管理,各地一律不许批准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使用自用发票。
六、凡使用专用发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做到:
(一)不许以任何方式将专用发票转借他人,或为他人代开发票,不虚开专
用发票和填开上下联金额不符的专用发票。
(二)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制定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定期报送发票使
用情况报告表。
(三)指定专人管理专用发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实施细则》设专人开具,保管专用发票。
(四)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要保存5年以上,不得损毁和丢失,期满后
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监毁。
七、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对国际货代企业专用发票的使用、保管、销毁情况
进行严格检查,对违章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
则》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首批获专用发票使用资格的国际货代企业名单(沈阳市地区)
2、辽宁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票样略)
3、辽宁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使用资格审批证明(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