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饮食业实行以票管税征管办法有关综合征收率和种类划定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所[1997]240号颁布时间:1997-09-12
1997年9月12日 沈地税所[1997]240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根据《沈阳市饮食业实行以票管税征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饮食业的综
合征收率和种类的划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种类的划定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饮食业分为甲、乙、丙3
种,每种各4类。其中,甲种为不兼营任何娱乐项目的饮食企业,乙种为兼营娱
乐业的饮食企业(饮食业营业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80%以下),丙种为娱乐
业兼营饮食业的企业(娱乐业的营业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80%以上)。按照经
营规模,分别划分为以下4个类型:
1、第一类,年营业额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企业,按实际营
业额计算纳税[包括使用《辽宁省沈阳市饮食业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定
额专用发票”)的营业额和未开“定额专用发票”的营业额]。
2、第二类,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不足400万元
的,按使用"定额专用发票"的营业额加计15%一25%后的营业额计算纳税。
3、第三类,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
按使用“定额专用发票”的营业额加计25%--35%后的营业额计算纳税。
4、第四类,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下,以及快餐、小吃等用票量较少的,按
使用“定额专用发票”的营业额计算纳税,同时对不开具“定额专用发票”部分
采用定期定额办法征税。
二、综合征收率
综合征收罕所含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和教育费附加。乙、丙种企业的综合征收率中还包含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甲种企业分别适用8.05%(市区)、7.95%(县城、镇)、
7.75%(市区、县城、镇以外的地区)的综合征收率,其中:
1、营业税:5%;
2、城市维护建设税:0.35%(市区)、0.25%(县城、镇)、0.
05%(市区、县城、镇以外地区);
3、企业所得税:2%;
4、个人所得税:0.5%,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2.5%;
5、教育费附加:0.2%
(二)乙种企业分别适用12.98%(市区)、12.82%(县城、镇〕、
12.5%(市区、县城、镇以外的地区)的综合征收率,其中:
1、营业税:8%;
2、城市维护建设税:0.56%(市区)、0.4%(县城、镇)、0.
08%
(市区、县城、镇以外的地区);
3、企业所得税:2.5%;
4、个人所得税:0.7%。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3.2%;
5、教育费附加:0.32%;
6、文化事业建设费:0.9%。
(三)丙种企业分别适用16.6%(市区)、16.4%(县城、镇)、
16%(市区、县城、镇以外的地区)的综合征收率,其中:
1、营业税: 10%;
2、城市维护建设税:0.7%(市区)、0.5%(县城、镇)、0.
1%(市区、县城、镇以外的地区);
3、企业所得税:3%;
4、个人所得税:1%。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4%;
5、教育费附加:0.4%;
6、文化事业建设费:1.5%。
三、有关规定
1、实行综合征收率的饮食企业,只能按种类划定规定,适用一种综合征收
率。
2、甲、乙、丙种企业的类别划分,按上年度的营业额确定,一年一定;当
年新办的饮食业以及年度中间调整经营项目的,比照相同规模、相同类型的企业
确定其种类。
3、按企业营业额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企业的法人代表(承包经营者)
的工资、薪金所得,承包经营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法人代表的其它项目所得
及企业其他人员的各项所得按规定另行计征;对个体工商业户按营业额征收的个
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业
户的其它项目所得按规定另行计征。
4、对饮食业兼营娱乐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如客房等),分别核算的,经
基层局审核,报市局批准,年终可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5、凡超出本通知第一条有关规定核定饮食业种类的,需报经市局审批。
6、本通知所称市区和县城、镇以及市区、县城、镇以外地区是按城市维护
建设税有关规定划分的。
7、综合征收率的调整,由市地税局确定。
8、本通知从1997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