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品流通产业改革与发展的通知
辽政发[1998]16号颁布时间:1998-05-22
1998年5月22日 辽政发[1998]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我省商品流通产业的改革与发展,充
分发挥流通对生产的促导作用,加速实现建设流通强省的目标,促进全省产业结
构调整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完善流通产业所有制结构
1.以生产力为标准,按照“抓大放小”的方针,对国有流通企业所有制结
构进行战略调整。抓住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有相当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的大型骨
干流通企业,进行重点培植,逐步改造成为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
公司。国有中小型批发、零售、饮食、服务、商办工业等企业,要改变国有国营
的单一所有制结构,采取多种形式全部放开。国有经济通过控股、参股,在稳定
和调控市场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省流通产业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实行多种
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种经营业态、多元投资结构并存,平等竞争,优胜
劣汰。
2.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商品流通属竞争性行业,要认真贯彻执行《辽
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辽政发[1998]6号),
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对从事商品流通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
制经济一视同仁,除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明文禁止外,其他任何行业和商品都允许
个体、私营经济从事生产经营。对流通领域中的非公有制经济,采取政策扶持、
拓宽领域,在质量上明显提高。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则,切实保
护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3.大力发展包括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资合作
企业在内的各种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和鼓励国有、集体企业与多种非公有制企
业通过联合、相互参股、兼并等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特别要加大招商引
资力度,根据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吸引外资兴办一批高水平的现代流通企业,
促进全省商品流通产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培植一批大型流通骨干企业
4.全省以沈阳、大连等中心城市为依托,以优势企业为龙头,以资产为纽
带,通过兼并、联合、参股等形式,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
有制和跨国经营型,科工贸金相结合,产供销相结合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和综合
商社。“九五”期间,省将重点抓好20个有一定规模和经济实力的大型流通企
业集团建设,到“九五”期末,其中2至3个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实现年销售额5
0亿元以上,1至2个综合商社实现年销售额100亿元以上,使全省商品流通
产业的组织化、现代化、国际化水平迈上新台阶。
5.全省重点扶持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享受省政府制定的重点扶持大型工
业企业集团的各项优惠政策;符合国家、省关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条件的,可按
规定程序报批。从授权之日起,经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国有资产,经
批准,其经营收益可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继续用于企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流
通企业集团成立财务结算中心,搞好资金运营。
6.外经贸部门要积极为大型流通企业集团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其到境
外兴办企业,支持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招标、劳务输出、开展国际经济技
术交流与合作,使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向跨国经营方向发展。
7.鼓励和支持流通企业兼并和优化重组。对8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
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兼并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应优先列入国家兼并计划,
享受有关兼并的优惠政策;省辖市市属以上商办工业、物办工业企业符合破产条
件的,允许破产,并享受有关政策。
8.支持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加快技术进步,对其基
建技改计划应于优先安排。
9.已实行股份制的大型流通企业,拨改贷投资形成的债务,还贷确有困难
的,经批准可转作国家股权投资;国有股红利暂不上缴,在扩股前按银行贷款利
率计提资金占用费,在企业增资扩股时,可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支持符合上市
公司条件的股份制企业上市。
三、加快推进中小型流通企业改制
10.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出售以及租
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彻底放开搞活中小型流通企业。
11.流通企业改制不论采取什么形式,都要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
出售、转让价格,出售价格由市场决定。要注重实效,把改制同改组、改造、加
强管理结合起来,使其真正转换经营机制,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
12.企业改制时,要采取多种办法,妥善安排好职工。出售国有资产或产
权转让的收入,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用。在职职工自行调
转的,工龄连续计算;由出售方安置的,工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
劳动合同;由购买方安置的,可在出售价格上给以适当优惠。
13.企业出售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买方可以是法人、自然人,
也可是境外投资者。对购买者要进行经营资格审查,防止利用收购企业进行炒卖。
职工购买企业所出资金的比例不受限制,以现金或其他形式购买企业一次性支付
可给予适当优惠,一次支付有困难的,可在3年内分期支付。资不抵债企业,实
行无底价出售。
14.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企业经营者和管理骨干可持有较多的内部
股份。
15.根据企业的改制形式,土地资产可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方式处
置。土地出让金、租金或股本金额,按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30%确定。减收
后的土地出让金、租赁费,可作为国家资本金,也可经当地政府批准,上缴同级
财政,存入专户,并由财政全额返还,专项用于安置职工或用作补充离退休职工
养老金。
16.国有商业、物资、饮服、加工企业的房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全部由国
有房管部门无偿划转给企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
有资产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和国有
资产划转等有关手续,划转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各地政府要妥善解决。
四、深化流通企业内部改革
17.在用工制度上,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核定用工人数,实行定编定员制
度。按照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职上实行“优化组合”,竞争上岗。企业全
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待业、放长假、
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18.在分配制度上,按照工资与效益挂钩的原则,按贡献大小,拉开分配
档次,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要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推
行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制度,鼓励企业职工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企业经营,
获取合理收入。具备条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试行经营者年薪制。
19.在人事制度上,采取聘任、选举、引进等多种形式,选配好企业领导
班子。建立和完善对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的监督、考核、奖惩、离任审计制度。
20.做好下岗人员的安置工作,搞好再就业工程。要引导下岗人员转变就
业观念,帮助其提高自身素质,千方百计扩大就业门路。鼓励企业职工自谋职业,
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支持各种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21.为支持国有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各市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贴息资金,
省级财政对重点连锁经营项目,要给予一定支持。国有流通企业实行连锁经营,
资产可在企业间进行无偿划转重组,银行要给予贷款支持。
22.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在技改、资金、贷款等方面支持配送中心建设。
配送中心建设要和批发发企业、储运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相结合。各级政府
和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合理布局,鼓励发展社会化的配送服务。
23.积极推行和发展物资代理配送制。时国家批准的我省钢材、汽车代理
制试点的企业,继续在贷款、结算等方向面给予支持。银行对代理企业扩大代理
规模、完善服务功能、配送中心建设、流通设施改造、发展二级网络等,在贷款
上予以优先安排,支持代理企业推广以承兑汇票为主的结算方式。对开展的动力
配煤、机电产品、钢构、木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液体化工、日用爆破器材等
配送业务,按现行政策在贷款、所得税、结算等方面给予照顾。地方政府规定的
按企业销售额征收的有关收费项目,实行减半征收。倡导和鼓励生产企业与流通
企业组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实体,对跨地区组建的经济实体,不得在地
区间重复征税。对符合国家物资代理制条件的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
极支持申报代理制试点。
六、加强对流通产业改革的领导
24.流通产业的改革与发展是全省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
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规划,大
力推进。各地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的各项政策措施,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政策。
各级流通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具体规划,搞好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支持流通产业的发展,做好新形势下的商品流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