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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提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业务经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沈地税二[1997]014号颁布时间:1997-01-27

     1997年1月27日 沈地税二[1997]01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业 务经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辽地税函[1996]4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 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1996年度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业 务经费按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的5%提取,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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