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仓储企业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沈地税财[1997]260号颁布时间:1997-09-25
1997年9月25日 沈地税财[1997]260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对仓储企业应
按其实际占地面积征收土地使用税,仓储企业占地地包括:仓库库房用地;办公、
生活区用地,非直接从事储运业的生产、经营用地,以及仓储企业露天货场,库
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物用地。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凡
此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