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屠宰税摊派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辽地税行[1997]209号颁布时间:1997-08-25
1997年8月25日 辽地税行[1997]20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屠宰税摊派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国税发
[1997]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认真领会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
培训和严格执法工作。
1、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屠宰税的征收工作,统
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制止和杜绝摊派税款现象的发生。
2、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对纳税人进行广泛的税法宣传,使其了解屠宰税的有
关规定。同时对基层征收人员和代征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依法
征税。
3、屠宰税按现行征收办法在屠宰环节征收。为了加强源泉控管而实行在收
购环节征收的地区,特别是委托村委会代征的,要严格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签订代
征协议,按照协议规定执行,不得向饲养者征收屠宰税,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
进行摊派和搭车收费。地税机关要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防止违反税法行
为的发生。
二、对屠宰税的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检查工作要求于9月1
5日前结束,具体检查时间、方法人员由各市自行安排。检查内容见《通知》第
四项。对检查出的乱摊派问题要及时进行治理整顿。
三、结合这次清理检查,进行一次税源普查工作。内容详见附表。
四、各市要将1995年以来屠宰税征收和管理情况,这次清理检查情况、
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专项治理措施,对屠宰税今后征管工作的建议形成书面报告,
务于1997年9月20日前上报省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屠宰税税源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