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申报核定的通知
沈地税一[1997]036号颁布时间:1997-02-20
1997年2月20日 沈地税一[1997]036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我局组建以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已成为地方税收的重
要主体税种,并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但目前一些基层局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税源情况掌握还不够准确,特别是随着时间
的推移,企业固定资产的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申报核定工作未能及时开
展,不少企业虽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税源已经变化,但还
在延续1989年申报核定的数额缴纳税款,造成税款流失。为确保国家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新的条例细则在我市顺利实施,进一步掌握全市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源情况,做到应收尽收,为新条例出台做好准备,
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申报核定工作。
具体时间安排:申报核定工作从3月15日开始至4月末结束,其中:3月
15日至3月末为企业申报时间,4月1日至4月15日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时
间,4月16日至4月末为分局汇总上报时间。
申报核定的方法和步骤:先由企业具实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
船使用税申报核定表”然后上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核定工作结束后各
分局要进行工作总结,并由各局填写“申报核定汇总表”汇总后上报市局地一处。
(“申报核定表”和“申报汇总表”由市局统一印刷下发给分局。)
申报核定的范围:凡在我市地方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含外
资企业和机关团体。)
申报核定工作的要求:各基层局对申报核定工作要认真准备、加强领导、集
中人力、组织所属企事业等单位认真填报,各基层局要组织人员核定、汇总,不
走过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1、申报核定表(略)
2、申报核定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