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沈地税综[1997]223号颁布时间:1997-09-05
1997年9月5日 沈地税综[1997]223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沈委
发[1997]4号)转发给你们,其中第九部分第三十六条对各类卫生设施投
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国税发[1993]039号文件的规定按零税
率执行。对公立卫生机构所办的“以工助医”产业,实行税费返还政策,各单位
在操作上要先将税款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部门负责返还。以上补充规定请与原
文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