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捐赠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5]520号颁布时间:1995-10-30
1995年10月30日 内国税外字[1995]52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大会捐赠税务处理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发[1995]559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个人
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捐赠不属于向公益事业的捐赠,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
不能作为公益性捐赠给予扣除”。请依照执行。
(3)